國立中山大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組織章程
第一條 國立中山大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(以下簡稱本會)以提供退休人員連絡情誼、互相關懷扶持、校務建言及維護退休同仁權益為目的。
第二條 本會設於校內,會址為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。
第三條 凡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均為本會會員。
第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五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,綜理會務;副會長一人,襄助會長推動本會會務。會長、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,任期二年,以一任為限。
第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會長聘任之,協助會長推行會務。
第七條 本會會務,視其性質得與校長或學校有關單位洽商。至於一般性事務得與人事室協商辦理之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:
(一)出席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。
(二)推舉本會會長及副會長。
(三)參加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。
(四)享有本校提供之相關福利。
(五)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之各項規定。
第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會員主動捐款。
(二)學校補助。
(三)其他。
第十條 本會辦理各項活動,均本自給自足為原則。必要時得洽請本校依規定補助。
第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向學校備案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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